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