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