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或者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1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