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由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