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