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协调;(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法设置;(四)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