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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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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督促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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