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管和指导,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