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