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泄露、遗撒的,按每车处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