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泄露、遗撒的,按每车处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