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