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