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国家公园内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