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流、滩涂及其他湿地;(二)野生动植物;(三)丹霞地貌、地质遗迹;(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古遗址、古墓葬和摩崖石刻;(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六)朱子文化及茶文化、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七)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