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流、滩涂及其他湿地;

(二)野生动植物;

(三)丹霞地貌、地质遗迹;

(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古遗址、古墓葬和摩崖石刻;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建筑,特色民居;

(六)朱子文化及茶文化、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