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
在生态修复区除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和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