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旅游服务等有关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等工作。国家公园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管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