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责任制、部门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