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