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