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