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乡村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二)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