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