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