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涉及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