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有偿服务,须征得旅游者同意。订立旅游合同,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