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必要时可设置旅游客运专线,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