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人才开发进行投资,推动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人才开发投入,保证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和增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