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生物医药、游艇等专业产业园区以及在本市的高校设立的科技园区,应当建立项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为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活动平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