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的人才规划、培养、引进、评价、流动、保障、激励和区域合作等人才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