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以下人才:

(一)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

(五)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社会工作人才。

在各类人才队伍中重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