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