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