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保险机构应当尽快完成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