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疫病防治制度,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救护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流行病调查、传染源隔离、疫病防治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