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据实际情况可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后再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