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