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