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