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