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