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