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