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