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检定不合 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