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三)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