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