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运营。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