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