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线路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人还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服务资格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