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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二条
有效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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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