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禁止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5日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依法办理重建、补偿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