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书文化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水书文化的保护、抢救、征集、翻译、出版、奖励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保护水书文化。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